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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雅典民主政治的特点

阅读:1770 次  我要评论(0)  收藏  2012/3/18 13:25:06
雅典民主政治,不同于一般萌芽中的国家的原始民主制度。同古代东方专制主义国家相比,它具有许多明显的特点。
1.人民主权或主权在民。伯里克里曾自豪地宣称:“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体现雅典人这种人民主权观念的,便是公民大会权力至上的制度。公民大会是雅典最高权力机关,每月举行两到四次,每个公民在大会中都有选举权。凡年满二十岁的雅典公民都要直接参加公民大会,选举出城邦重要的公职人员。其职权是选举和评审政府官员,修改法律、解决财政收支、决定宣战和媾和、缔结和解除盟约、评定军功等。公民大会用抽签的方式选举出五百人议事会、陪审员和一般行政人员。
2.公民个人的自由和平等。事实上,这正是雅典民主政治的出发点。“大家认为平民政体具有两个特别的观念:其一为‘主权属于多数’,另一为‘个人自由’”。雅典人的自由平等观念可以溯源于氏族社会的传统,又被强化于雅典进入阶级社会后的特殊的生产方式。
3.轮番而治。即人人轮番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主要通过抽签方式实现。官吏的选举一般都以抽签的方式进行,所以普通公民担任公职的机会是相当多的。 重要的官吏是以民众大会举手选举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所考虑的不是某一个特殊阶级的成员,而是他们有真正的才能。”
4.有效的监督。雅典的监察制度已经相当发达,陪审法庭除是最高司法机关外,还是最高监察机关,有批准或否决五百人议事会的权力,此外公民也可以行使监察权。官员在任职前其资格需先经审查;任职期间、任职期满后都要受到审查;任何雅典公民认为某项法令违法,都有权向陪审法庭提出控诉,在控诉期,该法令暂停实施,如作肯定判决该法令就会被撤消;克里斯提尼还创立了最富有特色的陶片放逐法,这一制度是针对那些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官员而设置的。
为了防止议事会的独断专横,雅典人采取了分权的方法,亚里士多德记述:“人民使自己成为一切的主人,用命令,用人民当权的陪审法庭来处理任何事情,甚至议事会所审判的案件也落到人民手里了。”
5.法律至上或以法治国。雅典人虽然极其珍视公民的个人自由,但这种自由从来也没有沦入无法无天、“人人各行其愿”的地步,反而极重视法律的稳定和权威。伯里克理斯宣称:“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法律是适用于所有人的,没有人能处于法律之外,享受特权。雅典虽然允许修改法律,但有着严格的限制。(山东潍坊市高密二中 彭传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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