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每小题3分,共9分)
隐私保护与法治文明
王歌雅
随着我国法学界对隐私权问题研究的深入,有关隐私权理论的架构日趋成熟,并日益形成严谨完备的体系:首先,隐私权的界定日益廓清。隐私权应界定为公民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不被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其次,隐私权的范围具体明确。它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私人信息,指与他人无关的个人资料。再次,隐私权的救济措施完备具体。对隐私权予以救济,须把握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救济措施。其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后果;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救济措施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和支付精神赔偿金等。第四,隐私权的相关法益冲突得到平衡。一是平衡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知情权,通常被界定为自然人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法定知情权。当知情权得到满足时,必然会触及他人的隐私权,即某一当事人所要实现的知情权的内容,恰恰是另一当事人的隐私权所要保护的内容,从而形成权利的对撞。为协调权利冲突,将权利的损害降至最低点,有必要在谨慎、公允的前提下,让隐私权作出让步,而使知情权得到基本满足。而满足了知情权须以尊重和维护隐私权为前提。二是平衡隐私权与公开权的冲突。公开权,通常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肖像、角色的拥有、保护和进行商业利用的权利。公开权实现得越充分,隐私权所保留的空间就越狭小。但公开权是否行使以及在何种范围内行使,只能由权利主体自行决定,他人不得僭越;否则,便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