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战国时期,秦国“对新取得地方之人民,恐其反复,故令徙之他处,而以赦免之罪人迁实新地”。秦昭襄王晚期将“迁”纳入律令体系,使其稳定化与制度化,成为刑罚的一种。秦国这些举措主要是为了
A. 扩大王朝统治疆域 B. 瓦解地方反抗势力
C. 巩固宗法血缘体系 D. 适应集权政治发展
【答案】D
【解析】
【详解】秦国“对新取得地方之人民,恐其反复,故令徙之他处,而以赦免之罪人迁实新地”主要是为了瓦解这些新占领地区的宗法血缘关系,瓦解这些地区的反抗势力,从而达到加强对地方统治的目的,而将“迁”入刑的根本原因是集权社会的基本成型,只有在这种社会条件下,君主才可以通过律令体系直接支配每一个人,才可以通过包括刑罚在内的各种方式使他们成为迁移的对象,故选D项;这些迁移的地区都属于秦国统治区域,与扩大王朝统治疆域无关,排除A;B项不是最主要目的,排除;秦国这些举揹利于削弱地方宗法血缘体系,而不是“巩固”,排除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