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普通高校、各州(地、市)、县(区)招生办公室: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青海省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高职(专)院校补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录仅限于专科(高职)层次,仍然分别执行原公布的专科一批、专科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有空缺计划的高职(专)院校均可申请补录(包括尚未完成的计划和已经被录取考生不报到产生的空缺计划)。省招办按照院校提供的空(退)档缺额公布补录计划和专业,由落档考生补报志愿后,再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院校不得自行组织生源。
补录对象:达到青海省第一、二批专科录取最低分数线且尚未被录取的考生。已被录取但未报到的考生不得参加补录,也不得换录其他院校。
二、补录办法及时间安排
1.高职(专)院校于9月15日18时前将销档考生信息库(见附件1)以电子邮件形式报至[email protected],同时将销档考生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补录申请、参加补录的分专业计划加盖招办公章后传真至0971-6304876、6304875、6321101,逾期申报的补录计划不予公布。
2.9月17日9时,我办将通过青海招考信息网www.qhzk.com公布补录计划及允许参加补录考生名单。各考区招办在118.213.78.106下载志愿录入程序。
3.9月17日至19日,符合补录条件考生持准考证到考区招办填报志愿。补录时不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模式,考生按专科一批、专科二批分别填报,每个批次可填报二个志愿,不设服从调剂志愿。
4.9月20日12时前,考区招办必须将补录志愿上传到省招办。上传方式与征集志愿方式一致。
5.9月21日-27日,进行网上远程录取。补录时按院校计划差额数的100%投档。
三、补录要求
1.注销未报到新生电子信息直接关系到考生能否在教育部学籍系统注册,高职(专)院校要以对考生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细致地做好放弃报到考生销档这项工作,避免因工作失误将已报到考生注销,否则产生的遗留问题由院校负责。
2.补录是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各招生院校要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实施录取,确保补录工作顺利进行,逾期不再办理录取手续。
3.各考区招办要做好宣传、组织和服务工作,尤其要认真核对考生志愿信息,确保上报数据准确无误。
4.补录工作仍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解释并处理。未经补录而擅自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
5.严禁院校自行组织生源,严禁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参与招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