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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011年高招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
阅读: 681 次  我要评论( 0 )  收藏   2011/2/12 1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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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2月11日讯 今年我省高招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
今日,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出台2011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我省今年高招体检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体检医院不得要求考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开展相应的检查(如B超、乙肝项目检测等),以便进一步明确诊断。
据介绍,考生必须在报名所在地参加体检,并服从当地高招办和高招体检医院的组织与管理,严格按照所在地高招办统一安排并公布的体检时间,到达指定的高招体检医院接受体检。凡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体检或私自到非指定医院体检的结论一律无效。
《意见》规定,体检医院要设置必要的体检工作场所,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与门诊等分隔,体检中严禁非高招体检工作人员(带队教师除外)和非体检考生进入高招体检场所。体检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我省物价管理部门的批文执行。
对因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但生活能自理,且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经设区市、县(市、区)残联和高招办审核确认,并按规定填写《2011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残疾考生登记表》后,应准予参加普通高考。残疾考生在参加普通高考过程中,各地高招办应注意在考试管理规定允许范围内,尽量为其提供便利通道和相应服务措施。
考生对体检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拿到本人“体检表复印件”二天内向所在县(市、区)高招办提交《2011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不合格考生申请复检、终检报告》。没有申请参加复检的考生不得直接申请参加终检。
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考生,亦应在复检结论出来后二天内向所在设区市高招办提交终检申请报告,但最迟不得超过4月17日,逾期不再受理。未按时提交申请复检或终检报告的考生,将被视为自愿放弃参加复检和终检的机会。
来源: 东南网 编辑: kostbar 返回顶部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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