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招考〔2013〕23号
各市招生(考试)办公室(院、中心):
2013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即将开始。针对我省考生人数多、体检工作任务重的特点,为进一步
加强对招生体检工作的管理,确保体检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范围
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含春季及夏季)都必须参加体检并按规定交纳体检费。
二、体检时间
3月25日至4月15日期间进行,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具体工作时间。
三、体检标准
(一)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见附件一)的要求,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是否是“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具体判定标准按照《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见附件二)的要求进行。
(二)报考军事、公安、武警等类院校的考生还须参加由省军区、省公安厅和有关院校组织的军检、体能测试和面试。军检、体能测试和面试的标准按教育部、总政治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具体要求另文下发。
四、体检工作要求
(一)完善对体检工作的组织管理。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体检工作,在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成立的体检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体检应在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也可成立专门的体检站进行体检。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卫生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托卫生部门的技术、人力、场地和器材等资源做好体检工作。市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体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二)做好体检工作人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应选拔业务能力强,政治思想觉悟高的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须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担任。各地在体检工作开始前,要组织参检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招生政策、工作纪律和体检标准等,掌握正确的检查方法,克服经验主义和麻痹思想,杜绝违纪舞弊行为,确保体检结论准确无误。体检人员应遵守《招生体检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三)。对在体检工作中的违纪舞弊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处理。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各体检医疗机构(体检站)要建立体检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做到不错检、不漏检,杜绝一切不规范行为。
1.体检记录的字迹必须规范清晰,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涂改处必须由体检医生本人签字并加盖更改专用章,否则无效。体检结论必须确切,每项体检结束后,体检医生须签字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