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联合转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并出台了我区普通高校招生学生体检工作的新规定。新规定取消了乙肝项目检测,对已完成体检的考生,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在扫描其体检表时将对相关信息作屏蔽处理。
新规定要求,对目前还没有体检的考生,在组织体检时,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其他检查项目不变。
对已按原体检项目完成体检的考生,保留其体检结果。各市、县招生考试部门和有关体检单位要注意保护考生隐私,不得向考生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透露考生的乙肝项目检查结果。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在扫描体检表时要对乙肝项目检查的相关信息作屏蔽处理,不向高等学校提供乙肝项目的检查结果。
谷丙转氨酶异常〔大于40U/L(速率法)〕或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可以申请复检,复检项目为谷丙转氨酶。要求申请复检的考生,须于4月10日前到当地招生办(考试院)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查申请表》,由地级市招生办(考试院)汇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同意后,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复检,并由该医院根据复检结果对复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受理各市报送《体检复查申请表》的截止时间为4月15日。复检结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给高等学校。
对已按原体检项目完成体检的考生,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及时将评判谷丙转氨酶是否异常的标准及查询考生本人谷丙转氨酶检测结果的途经告知考生,以便考生决定是否提出复检申请。(记者谢琳琳 通讯员宋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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