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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工作规定

阅读:956 次  我要评论(0)  收藏  2011/11/21 14:02:13
  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积极稳妥推进高考改革,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努力遏制“高考移民”,维护我区考生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报名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地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组织工作由各地招生委员会负责。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组织工作机构设三级,即: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中学,其职责分别为:
  (一)各中学具体负责组织本校应届高中毕业生中在本校参加三年学业水平考试有成绩和完整高中学籍的考生的资格审查、报名、体检、政审及具体的信息采集工作。
  (二)各县(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本县(市)所有往届高中毕业生的资格审查、报名、体检、政审及具体的信息采集工作。
  (三)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指导和协调本地区考生的报名工作,同时负责:
  1、组织(一)、(二)条规定之外的应、往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由疆外转入疆内就读高中的毕业生、疆内其它学校转入就读高中的毕业生和“其他考生”的资格审查、报名、体检、政审及具体信息的采集工作。
  2、处理各县(市)招办和中学在报名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
  3、对各中学、县(市)两级机构的报名结果进行复审。
  4、编发考生普通高考报名序号。
  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对本地区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各县(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对本县(市)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各中学对本县(市)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级普通高考报名组织机构的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实行各级组织机构主要领导负责制和具体工作责任人“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关于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当年普通高考报名的人员除须符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区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报名条件
  1、高中阶段在疆就读三年(高一、高二、高三),并且有在新疆就读三年的学籍档案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会考成绩。
  2、考生本人及父母在疆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按距离当年高考的时间计算,下同)。
  (二)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报名条件
  1、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必须有其所就读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完整学籍,考生本人在疆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2、中等职业学校往届毕业生必须有教育部门签发的毕业证书,考生本人在疆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三)我区跨地、州、市就学考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报名并参加考试。但有就读学校三年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应届毕业生可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就读学校证明属实,由户口所在地、州、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查其户籍条件属实后,方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报名并参加考试。各地应相互配合加强对此类考生的资格审查和服务。异地考生在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及国贫、区贫县报考的,不享受这些地区的录取照顾政策;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及国贫、区贫县考生在其他地州报名参加考试的,不享受这些地区的录取照顾政策。
  (四)其他考生报名条件
  1、高中阶段随父母调动需转入疆内就读高中的,考生本人及父母在疆须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有高二、高三两年高中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会考成绩(须出具父母调动的相关手续证明)。
  2、在我区出生到外省区借读(回原籍或亲友所在地借读等)的,考生本人及父母户口必须长年在新疆,考生户口没有迁出新疆的经历,且须有考生就读中学所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带有学籍号的高中应届毕业证明及经自治区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审核认定的考生借读所在省区省级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会考成绩证明。
  3、为配合西部大开发,有利于引进人才,区外县级以上(含县级)的组织派遣或受聘在新疆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及对开发建设新疆有特殊贡献人员在援疆工作期间,其子女高中阶段在新疆就学两年(高二、高三)且子女本人在疆有常住户口,允许在疆报考(这部分考生要有家长的组织派遣手续或在疆注册投资资金等相关材料)。非兵团系统,可由考生户口所在地地级(含地级)以上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材料,经考生户口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准予报名,同时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兵团系统,可由新疆建设兵团师级(含师级)以上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材料,经考生就学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准予报名,同时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
  4、在新疆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自治区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可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报名。
  (五)借考报名条件
  户口在我区并符合报名条件,但其父母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借读的考生或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考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州、市报名参加考试。确有困难需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借考的,其借考地高考的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必须与新疆相同(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可由考生或其父母工作单位向考生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州、市户籍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经户口所在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批准,并经借考地所在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同意,到户口所在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报名,方可在考生户口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
  户口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而要求在我区借考的考生,其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必须与我区相同,并持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同意其借考的书面证明,经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批准,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可接受其在当地考试。考试结束后,答卷寄往考生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公室。
  (六)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普通高考报名实施细则。
  三、关于报名信息的填报和采集
  考生通过网上报名的信息确认表将作为考生唯一的报名信息,用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网上录取。考生应仔细检查网上报名信息确认表上的内容,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确认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后的考生报名信息任何人不得更改。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报名点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报名信息的准确性。
  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组织各报名点对本地区的考生报名信息进行统一采集,并将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留存备查,将采集后汇总的数据库按规定的时间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
  四、关于报名资格审查
  (一)工作机构及职责
  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成立由教育、公安、纪检、民委等部门组成的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1、负责本地区、本县(市)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组织、审查工作;
  2、负责本地区、本县(市)关于普通高考报名的信访、举报和查处工作;
  3、监督检查各级报名组织机构的工作,对报名组织机构中出现的违规、违法等行为进行查处;
  4、负责本地区、本县(市)“民考汉”、“汉考民”及回族考生民族成份的审查工作。考生民族成份确认权在地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二)工作程序
  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在地、州、市实行“三级负责制”,即由中学、各县(市)招生委员会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分级负责。
  各中学负责本学校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报县(市)招生委员会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复审,由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报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批准。
  (三)相关要求
  1、考生须持第二代身份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考生领取准考证和参加高考时,必须持第二代身份证。
  2、坚持和完善高一新生学籍注册制度。各地招办可采取单独或与学业水平考试、基础教育管理等部门联合注册的形式,对高一新生进行电子注册,并报自治区招办备案,作为三年后考生报名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3、各级公安机关切实做好高考学生的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尤其是各派出所,要积极受理高考学生办证,加强工作责任心,认真核对信息,及时上传制证数据,并关注不合格数据的返回情况,做好二次上传工作。辖区高考学生多,无证件人员多的派出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延长办证时间、节假日加班等便民措施,加强受理工作,确保高考学生及时申领证件。
  4、各级公安机关对考生进行户籍情况审查时,应指定专人,依照“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细致核对居民户口等有关登记项目信息的一致性,严格审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考生户籍情况审查登记表》(以下简称《户籍审查登记表》)中所填写的考生及其父母的相关信息与户籍网上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对中途转入户口,应仔细核对转入时间是否属实;审查结束后,须将人口系统里该考生本人的户籍详细(全项)信息打印在《户籍审查登记表》背面。凡是违规、违法办理户口迁移、落户的,一律不予受理,已经落户的予以取消。属于社会人员伪造违法的,注意发现线索,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属于公安机关内部民警违法乱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关于网上报名系统安全保障的措施
  为保障全区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各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各中学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网上报名系统安全。
  1、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负责落实网站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确保网上报名软件的安全顺畅运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网站要有防火墙、防病毒、防攻击等安全保障措施,使用专业的安全专用产品。及时整改网站的中、低和高风险漏洞,严防网站网页篡改、黑客病毒技术和木马间谍程序。要建立相应的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网站发生较大、重大安全事件时,要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报告。
  2、各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各中学要确保考生上网环境的安全,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清理。要指导考生按规定的流程进行网上信息的填报,并对考生所填报的信息进行有效审核。考生信息属于考生个人隐私,不得对外提供或公布。
  3、考生要妥善保管好本人填报信息使用的用户名和密码,按要求如实、认真、规范、逐项填报报名信息,网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考生本人负责。
  六、关于报名时间和报名方式
  各类考生的网上报名及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在2011年的12月底前结束,具体时间由各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自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自治区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网址为:http://124.117.250.18。
  高校组织单独考试及单独录取的保送生、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考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职教师资考生、残障人员单招考生及高职院校单独招生的考生属单考单招类,此类考生都必须按时间按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单考单招类考生如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考试,在报名时必须选择考生科类及考试科目。
  七、考试语种、科目
  (一)考试语种
  考试分汉语言、维语言、哈语言、蒙语言、柯语言五个语种。
  (二)考试科目
  1.高考统考科目
  汉语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其中,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维语言、哈语言、蒙语言、柯语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少数民族双语班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英语。(少数民族双语班考生是指语文课用“维语言、哈语言、蒙语言、柯语言”四个语种中的一种语言授课,其他课程部分或全部用汉语授课的考生)。
  2、专报体育、艺术类专业考试科目
  由体育、艺术类专业考试和高考统考两部分组成。
  (1)专业考试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体育类测试;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自治区普通高校美术类专业统考;艺术类考生须按招生院校的要求参加校考。
  (2)高考统考科目
  汉语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外语。其中,外语科目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维语言、哈语言、蒙语言、柯语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
  少数民族双语班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
  3.报考体育或艺术类专业同时兼报文史或理工类的考生考试科目。
  报考体育或艺术类专业同时兼报文史或理工类的考生,其高考统考科目与“未报体育、艺术类专业考生”相同,但在参加该考生填报的体育或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按“体育、艺术类专业考生”的考试科目计算其高考统考成绩。
  八、关于政策宣传、信访举报和公示
  各报名组织机构和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要通过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强普通高考报名政策的宣传工作,让每个考生和家长都清楚高考报名资格条件中关于学籍和户籍的具体要求;坚持公示制度,各级报名组织机构对经本机构审查后获得报考资格的考生详细信息(姓名、考号、照片、班级、毕业中学等)以多种形式进行长期公示,公示至少一个月;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由专人负责,及时处理并回复。
  对在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中出现的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自治区教育厅或经自治区教育厅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查实的“高考移民”考生,将按要求在教育部的“阳光高考”网站平台上公布。
  九、其它
  (一)本规定由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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