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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材中关于“五均”叙述的几点看法

阅读:1738 次  我要评论(0)  收藏  2012/10/30 19:20:18
人民版高中历史教材必修二论及“商业都会的崛起”,将王莽时期的“五均”制度作为案例之一进行论述。然而教材对“五均”的解释过于简单笼统,难免会让教师在教学中产生一些偏差,所以希望从原典《汉书》着手,企能得一相对完整的概貌。
一、如何理解五均的“五”
对“均”的理解应无疑问,晋孔晁的解释是“平也。言早暮一价。”所以“均”解释为均匀,是恰当的。
对“五”的理解,至少目前本人没有看到非常可信的解释,但对以下常见的三种解释则需质疑。一是认为指五个城市,即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此纯粹为无稽之谈;二是认为是四民加公家合为五,此说因西晋学者臣瓒所注《汉书》引解“天子取诸侯之土,以立五均,则市五二贾,四民常均;强者不得困弱,富者不得要贫,则公家有余,恩及小民矣。”然而臣瓒所言主要是解释五均制度的作用,并未注解何为五均,因此此解亦为后人曲解;三是认为可从内容分析,认为五均主要管理五事,即市平、收滞货、平市、赊、贷,但此说也属于牵强附会。
《汉书》所著,莽乃下诏曰:“夫《周礼》有赊、贷,《乐语》有五均,传记各有斡焉。今开赊贷,张五均,设诸斡者,所以齐众庶,抑并兼也。”可见五均一词源于《乐语》,《乐语》即六经的《乐经》,而《乐经》无著,现无法考证。是否可以从音乐的角度去理解“五均”?《古汉语字典》中对“均”的解释之一是“通‘韵’,韵律”,古之“五韵”为宫、商、角、徵、羽五音,五音恒定则均匀和谐。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经济上的“五均”制是根据音乐的“五韵”延伸而来,取其均匀和谐之意?当然这只是本人的揣测。由于现没有明确可信的解释,所以在教学中我们无需详解 “五均”的“五”为何,只需告诉学生“五均”是古来已有的管理商业的措施即可。
 
二、关于五均司市师概念的质疑
司是掌管之意,如古官司马、司空、司寇、司徒等,师为长官之意,所以司市师可解释为掌管市场的长官。
教材中的表述“长安和‘五都’管理市场的官员,都改称‘五均司市师’”,应当是存疑的。《汉书》所著,遂于长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长安东、西市令及洛阳、邯郸、临菑、宛、成都市长皆为五均同(司)市师。可见只有长安的市的“令”和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这五都的市的“长”才能称为“司市师”,显然教材将“师”理解为“官员” 是有问题的的,因为管理市的官员除了令和长外还有“交易丞五人,钱府丞一人”。所以应依据原典的解释,只有“令”、“长”一级的最高官员才能称为“司市师”。
 
三、关于五均官的管理权限
教材表述为“……设‘五均官’,控制市场物价”。这一表述可能会导致我们理解五均官权职的狭隘化。
《汉书》所著,诸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它所。众民卖买五谷、布帛、丝绵之物,周于民用而不雠者,均官有以考检厥实,用其本贾取之,毋令折钱。万物卬贵,过平一钱,则以平贾卖与民。/其贾氐贱,减平者,听民自相与市,以防贵庾者。民欲祭祀、丧纪而无用者,钱府以所入工、商之贡但赊之,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毋过三月。/民或乏绝,欲贷以治产业者,均授之,除其费,计所得受息。毋过岁什一。可见,五均官的管理权限至少有三(上文中“/”标注),一是平价平市,在四个季度的中月(二、五、八、十一月)归定货物的平价,货物滞销时政府平价买入,超平价一钱时以平价货物卖出,起到稳定物价的作用;二是赊,小民无钱办理祭祀和丧纪时,钱府无息赊借给小民,定期归还;三是贷,这是针对无钱治办产业的人,政府贷款支持,并按所得利润计算利息。
再者从《汉书》所述,今开赊贷,张五均,可见赊贷和五均是不同的措施,赊贷属于政府信贷范畴,五均则属于物价控制范畴,但二者都是对市有效管理的措施,都是置于五均司市师管理权限内。所以如果教材表述为“设‘五均官’,控制市场物价,并开办赊贷事务”或“设‘五均’,控制市场物价”则可能更为恰当。
 
附:原文
莽性躁扰,不能无为,每有所兴造,必欲依古得经文。国师公刘歆言周有泉府之官,收不雠,与欲得,即《易》所谓“理财正辞,禁民为非”者也。莽乃下诏曰:“夫《周礼》有赊、贷,《乐语》有五均,传记各有斡焉。今开赊贷,张五均,设诸斡者,所以齐众庶,抑并兼也。”遂于长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长安东、西市令及洛阳、邯郸、临菑、宛、成都市长皆为五均同市师、东市称京,西市称畿,洛阳称中,余四都各用东、西、南、北为称,皆置交易丞五人,钱府丞一人,工商能采金、银、铜、连锡,登龟、取贝者,皆自占司市钱府,顺时气而取之。
……
  诸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它所。众民卖买五谷、布帛、丝绵之物,周于民用而不雠者,均官有以考检厥实,用其本贾取之,毋令折钱。万物卬贵,过平一钱,则以平贾卖与民。其贾氐贱,减平者,听民自相与市,以防贵庾者。民欲祭祀、丧纪而无用者,钱府以所入工、商之贡但赊之,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毋过三月。民或乏绝,欲贷以治产业者,均授之,除其费,计所得受息。毋过岁什一。                              
——《汉书﹒食货志第四下》
     来源:网络  编辑:gogo0722  返回顶部  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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