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大革命”对民主法制的践踏
1.“文化大革命”发生的原因
(1)党内指导思想上的“左”倾错误发展越来越严重。
(2)毛泽东错误估计形势,认为中央出了修正主义。
(3)林彪、江青一伙利用和助长了毛泽东的错误。
特别提醒
“文化大革命”得以发动的根本原因不是党内制度不健全,而是“左”倾错误发展到“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结果。
2.“文化大革命”对民主法制的践踏
(1)宪法不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甚至人身自由。
(2)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无法正常运行。
特别提醒
“文化大革命”不是任何科学意义上的“革命”或社会进步,而是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给党、国家、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
二、法律制度走向健全
1.背景:“文革”教训: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2.措施
(1)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
(2)拨乱反正:中共中央为刘少奇平反昭雪,并在全国范围内平反各种冤假错案。
(3)从1979年开始,全国人大加紧全面立法工作。
(4)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特别提醒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是依法治国的简称。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依法治国则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其他领域都有法可依。
3.成就
(1)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使民主政治建设趋于制度化、法律化,为依法治国奠定了重要基础。
特别提醒
“人治”与“法治”的主要区别:“人治”的政治基础是个人专断与独裁,“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人治”在决策上表现为随意性、多变性、不稳定性,“法治”则表现为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从体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