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权利面面观
1.权益保障:
(1)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
(2)司法机关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这些诉讼权利。
(3)诉讼过程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2.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①必要性:当事人因身陷纠纷而参与诉讼时,很可能面临缺乏法律知识与技能、无暇参加诉讼活动等问题。
②被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①表现:在诉讼中,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
②意义:该制度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加裁判的正当性。
(3)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
①表现: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除特殊情况外,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便告终结。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裁判,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②决定权:是否提出上诉,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他人不得限制或干涉。
③上诉期限: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5日和10日; 在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0日和5日。
二、寻求法律帮助
1.必要性:在生活中,有一些公民因受经济条件或其他因素影响,难以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从而可能丧失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宝贵机会。
2.保障: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
3.获得方式:申请或指定。
(1)在民事和行政纠纷中,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事项,申请法律援助。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
(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也可经法定程序,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代理。
4.审查:
(1)法律援助申请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理由。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