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对我国国家性质的规定
(1)从本质上讲,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2)我国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和特点
(1)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2)人民民主专政的最大特点,是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人实行专政,是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统一。
3、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
人民民主的特点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
(1)人民民主的广泛性表现在①民主权利的广泛性②民主主体的广泛性。
(2)人民民主的真实性表现在①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有制度、物质、法律保障②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③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成就。
4、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性
1、民主和专政的辨证关系
我国的民主和专政是辩证统一的。一方面,民主和专政相互区别、相互对立,民主只适用于人民内部,专政则适用于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另一方面,民主和专政相辅相成、互为前提。民主是专政的基础,专政是民主的保障。
2、为什么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1)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是我国的立国之本,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政治基石。
(2)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只有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才能调动人民群众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只有坚持国家的专政职能,才能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3、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新要求
扩大了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依法治国;强化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政府职能;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 文化;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1、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1、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2)政治自由(既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
(3)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
注意:(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的对象是人大代表。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此权利,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2)公民的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
2、我国公民应履行的政治性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是我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其它权利的重要保证。)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保证,是爱国主义的体现,是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
(4)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