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应谨防暴戾倾向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但是,时下在中小学教师行列中,依然还存在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之种种暴戾倾向。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教师为人师表的崇高形象,而有的教师却乐此不疲,执迷不悟。
前不久,我无意中在报纸上看到了一条骇人听闻的消息:某县一名中学男生将其代课老师残忍地杀死在老师家中。经法医鉴定:该老师腹部被捅了两刀,脸部被划了十二刀,最后一刀将其喉咙割断,致其死亡。究其起因,是该老师因其上课翻看闲书屡教不改而动手打了该生两个耳光。该生怀恨在心,认为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