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教育投入
1912年,民国一成立,孙中山即强调中国实行免费义务教育。随后,教育部便明文规定,“初小、师范、高等师范免收学费。”
1946年制定的《教育宪法》更是强调对教育的投入:“边远及贫瘠地区之教育文化经费,由国库补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业,得由中央办理或补助之。”
“教育、科学、文化之经费,在中央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二十五,在县、市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设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产业,应予保障。”
不仅如此,《教育宪法》还规定:“六岁至十二岁之学龄儿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纳学费,其贫苦者,